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515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老坝港银生电器营业厅,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老坝港镇海港村一组。
经营者:王金生。
被告:姜银生,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安县滨海新区。
第三人:吴稳官,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老坝港银生电器营业厅、姜银生,第三人吴稳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7年6月28日,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