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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熙桐、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申1号
案件名称黄熙桐、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熙桐,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熙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和,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熙桐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纯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熙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黄熙桐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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