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熙桐,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和,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郭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熙桐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纯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熙桐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的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黄熙桐撤回本案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