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5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檐河,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檐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