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6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敏,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东一区1楼A28、A29号。
经营者:孟凌。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壶镇镇苍源村向宅自然村南路*号。
经营者:项立峰。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燕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凌凌文具经营部、缙云县壶镇镇立峰文体用品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