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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恺、成都市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701号
案件名称林明恺、成都市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明恺,成都市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成都富森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明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步青,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和二路**号富森美家居国际家具*****楼3087.****号。

经营者:吴锡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商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会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明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高新区富鸿家具经营部、成都富森美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明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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