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3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敏,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三段388号东泰国际商城七楼十号。
经营者:楚清平。
被告:义务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社区银海路276号2楼201号。
经营者:郑磊。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四川正点贸易有限公司、义务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燕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正点贸易有限公司、义务无极娱乐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计913.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