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296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多好自选商店。
经营者:欧小妹。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A公司)与被告平乐县多好自选商店(以下简称多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三A公司诉称,三A公司核准注册了第924330号、第1620620号、第1624728号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16类商品,包括纸牌、扑克牌等。
三A公司将第1624728号商标投入使用,生产“三A2020”扑克牌。
三A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同时获授权为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
经数十年的努力,三A公司生产的扑克牌畅销国内市场,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6月18日认定第924330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924330号商标还于2014年被认定为浙江著名商标,该品牌的扑克牌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多好商店销售的“三A”扑克,擅自使用了与第924330号、第162472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多好商店销售该侵权商品,侵害了涉案第924330号、第16247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A公司诉请判令:1、多好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924330号、第1624728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多好商店赔偿三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多好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多好商店的住所地位于桂林市××镇××号,侵权行为亦发生在该住所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桂林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A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标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并未在本案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而属于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