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17号之二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9828号,法定代表人:李震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汇川路99号2312室,法定代表人:孟德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肯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灵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