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65号原告:韩青,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秦家村南、文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635125843。
投资人:王景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青诉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