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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青与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5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韩青与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青,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初165号原告:韩青,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秦家村南、文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635125843。

投资人:王景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青诉被告东营市成双新型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韩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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