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24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啊伟百货店,经营场所肇庆市高新区渠南房地产公司八号楼102号。
经营者: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啊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受理后,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