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15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经营者:孟碎宽。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迪雅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