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8185号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英属维京群岛托托拉岛路镇离岸公司中心957号邮箱。
授权代表:JohnHowardBatchelor。
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4号院1号楼604内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与被告北京恒基伟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2017年6月29日,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慧眼投资有限公司(MAGICALINSIGHTINVESTMENTS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