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56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6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手机商场,经营者刘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胶州市星河电脑数码手机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