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62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千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富茂新村27栋,法定代表人杨秋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千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千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