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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守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守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守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波,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原栖霞市桃村福海商店业的经营者,住栖霞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守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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