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483号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鑫茂科技城166号101栋3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绪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52元,减半收取计15576元,由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