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855号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本真餐饮店(经营者张雷,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开灵餐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本素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开玲,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本真餐饮店、上海开灵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山我家酸菜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