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96号原告:利建辉,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西路航苑大厦西座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9。
法定代表人:XX彪。
原告利建辉诉被告深圳市卡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105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