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62号罪犯黄某平,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东一法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
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已交罚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