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996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大道35号。
负责人:唐鹏飞。
委托代理人:卢林峰。
被告: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七里界。
法定代表人:顾继祥。
委托代理人:张承国,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远金。
被告: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潭阳村十五组黎孟私房。
法定代表人:田付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鄂州建鑫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孔玮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沙沅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