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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梅芳、刘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505号
案件名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梅芳、刘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梅芳;刘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505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芳,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刘长,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昱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安佳西饼屋(以下简称安佳西饼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安佳西饼屋工商注销,原告变更本案被告为其经营者梅芳,并申请追加实际经营者刘长为本案被告。

因双方当事人庭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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