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知民初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婷婷,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婷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