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5814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系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张伟宜便利店,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永康北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510DPH0R。
经营者:张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张伟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