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36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陵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尹军。
原告孔玮与被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03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