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79号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康斌,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卞绍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