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94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安根,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