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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894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安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94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安根,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安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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