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948号-1原告:XX平,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法定代表人:方健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昉,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XX平诉被告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66146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XX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平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