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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平与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948号
案件名称XX平与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平,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948号-1原告:XX平,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法定代表人:方健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昉,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XX平诉被告广州振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66146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XX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平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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