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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宝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1民初14982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宝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宝诚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4982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水莲。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宝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施新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恒宝诚泰商贸有限公司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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