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166号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瓯海区南白象鹅湖工业区鹅兴路34号(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6。
法定代表人:吴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澳川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
法定代表人:刘至安。
被告:乐清市典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东村同门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R。
法定代表人:向仕典。
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澳川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乐清市典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维东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