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17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迅博通通讯产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远望数码商城A2-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W。
经营者康桂明,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迅博通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