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09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灵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米乐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智果村村委大楼(第11号店面)。
经营者:郑德龙,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