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10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芳春文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腾龙广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7953471Y。
主要负责人:谭作春,该经营部投资人。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芳春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