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凯联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吴维涛,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迅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董建虎,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凯联通讯器材经营部、临沂市兰山区迅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