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89号原告江西省民众谱志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桂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超帆族谱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桂林大道加州阳光*******号。
法定代表人陈贞超,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民众谱志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超帆族谱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民众谱志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江西省民众谱志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