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58号之一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路49(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CEO。
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大王板桥路644号路49,5楼(三坪洞,韩国创业城商务设施B区娱美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贤国,CEO。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44路8,ICONYeocksam大厦15楼(驿三洞,ICONYeocksam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海滨,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苗通,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喻叶,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传奇创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喻叶,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国民传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喻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西省传奇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朱勇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被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传奇创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国民传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传奇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