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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3执20号
案件名称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蒂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金鑫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金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560.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铭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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