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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万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9民初4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万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万明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民初4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明良,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诉被告万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被告万明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万明良立即停止对涉案“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万明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3、万明良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0.5万元;

4、万明良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松冈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公司为“雀友”文字与拼音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文字与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4519890)的合法所有人。

其中,商标注册号1110578的“雀友”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浙江松冈公司系“雀友”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公司,现经过松冈公司充分授权可以浙江松冈公司名义代表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维权。

2015年10月14日,浙江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万明良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的侵权产品共计7台,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认定,该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

浙江松冈公司认为万明良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其理应知晓松冈公司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侵犯了松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松冈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松冈公司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万明良因侵权所得利益和松冈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浙江松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明良答辩称,1、答辩人经营门店摆放的涉案麻将机是他人放在其经营门店代卖,答辩人不构成侵权;

2、涉案麻将机数量只有7台数量较少,且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处过,浙江松冈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QUEYOU”文字加拼音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110578,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公司。

2010年10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100197,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公司。

2009年1月21日,松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雀友”图文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519890,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

2017年3月1日,经松冈公司充分授权,浙江松冈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

2015年10月14日,浙江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万明良在位于湖北省××××号挂有“立雀麻将机”招牌的门店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麻将机,遂向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认定,万明良在挂有“立雀麻将机”招牌的门店销售的7台麻将机在升降盘上标注“上海雀友”字样,涉嫌侵犯浙江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万明良销售麻将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2、万明良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松冈公司是“雀友QUEYOU”文字加拼音商标、“雀友”文字商标、“雀友”图文商标的注册权人,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万明良在其经营的门店销售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其销售的麻将机上“上海雀友”字样标注于显目位置,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上述标识都将松冈公司的“雀友”注册商标嵌入其中,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万明良销售的麻将机属于侵犯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公司商标普通许可及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明良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松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现浙江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因万明良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万明良的违法所得及“雀友”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法酌定。

综合考虑“雀友”商标的知名度、万明良门店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万明良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1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浙江松冈公司请求判令万明良停止侵害并销毁侵权商品,因万明良放置于门店的侵权商品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处,万明良已停止继续销售侵权商品,且松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万明良存在其他库存侵权商品且继续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松冈公司关于万明良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松冈公司关于万明良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本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明良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万明良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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