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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3542号
案件名称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格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3542号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蒙牛一厂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霜立。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格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牛达能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有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4021813号“有格”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0000元,消除涉案商标的社会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有格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获得第14021813号“有格”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项目为第9类包括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3日。

后有格公司发现蒙牛公司在微信和微博网络媒体上,未经有格公司许可使用“有格”商标传播电子出版物作营销,在微信上使用“蒙牛达能有格青年”的微信公众号,其图标为“有格”,微信公众号中包括有“有格青年”菜单,多篇文章带有“有格青年录”,在微薄上使用“有格青年”为帐号,图标带“有格”字样。

上述传播内容属电子出版物。

蒙牛公司的行为使得涉案商标被严重混淆,使大众误认为涉案商标为蒙牛公司的商标,使用户误认为有格公司与蒙牛公司有合作关系,相应行为给有格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无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蒙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和林格尔县,和林格尔县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故本院应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蒙牛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以微信和微博进行的,属于网络侵权,可由被侵权人有格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有格公司的住所地在无锡市××吴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蒙牛公司相应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蒙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蒙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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