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8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新,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