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德秋,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潮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娟、蔡俄,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发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岳阳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岳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钟雷、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及其二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周德秋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的出租屋内,加工、生产假冒“JOHNNIEWALKER”、“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雇请被告人陈发四为其运输制假原材料、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成某酒等物。
同年4月28日,周德秋、陈发四二人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其二人生产、搬运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三批及制假机器、原材料一批。
经鉴定,被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共价值人民币18923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周德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
陈发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德秋、陈发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德秋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德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在出租屋缴获的106支酒应属于半成某,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此外鉴定价格应按照报价单的价格计算,不应以正品价格计算。
二、周德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周德秋主动交代另存天河物流的洋酒240瓶,如实供述较重的同种罪行,应从轻处罚;
⒉认罪态度好;
⒊主观恶意不大,年纪较小,家庭困难,非结伙犯罪,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周德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发四不认罪,辩称其不知道帮忙运的是假酒。
其辩护人提出陈发四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理由如下:⒈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没有意思联系;
⒉陈发四拉货非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与周德秋相互配合的行为,陈发四未参与周德秋制酒现场生产过程,没有进过周德秋制酒的房屋;
⒊无证据证实陈发四明知系制假原料而帮周德秋拉回来,也无证据证实陈发四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成某酒而帮周德秋拉出去;
⒋陈发四收取的50元运费是运输普通货物的市场价格;
⒌周德秋多次供述陈发四对其制假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均不知情。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宣告陈发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周德秋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的出租屋内,加工、生产假冒“JOHNNIEWALKER”、“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雇请被告人陈发四为其运输制假原材料、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成某酒等物。
同年4月29日,周德秋、陈发四二人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其二人生产、搬运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三批及制假机器、原材料一批。
经鉴定,被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共价值人民币18923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发现在白云区附近有一个生产假洋酒的生产窝点,有人在加工、生产各种知名品牌的假洋酒。
该窝点约有1-2人,每天都在做,加工好就拉到物流市场,发货对外销售。
运输的车辆都是用三轮摩托车运输,没有号牌。
”⒉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我是景泰街平安中街14巷3号201房之二的业主,我2015年11月租房给周德秋,他每月支付550元租金。
他说用来居住我不知道他用来制假,我每次去都只见他一个人。
”经廖某辨认照片确认,周德秋就是租我物业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的男子。
⒊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周德秋承租合同情况。
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1,现场照片,制假工具照片,赃物照片,证实: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出租屋进行搜查。
在上址扣押了Johnniewalker黑牌瓶盖850个、Hennessy包装胶套44900个、HennessyXO洋酒瓶盖40个、HennessyVSOP洋酒瓶盖650个、HennessyXO洋酒空瓶60瓶、HennessyVSOP洋酒空瓶516瓶、HennessyVSOP洋酒106瓶成某,酒液1袋,封口机1台、打码机1台,喷码机1台,吹膜风筒2台。
⒌扣押笔录2及扣押清单2,赃物照片,证实:根据陈发四口供,在景光物流广州兴发广场营业部,将11箱(130瓶、700ml/瓶)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进行扣押。
⒍扣押笔录3及扣押清单3,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证实:2016年5月12日10时40分许,侦查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鸦岗大道广州天合物流有限公司扣押涉案洋酒HennessyVSOP洋酒240瓶。
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二楼201之二。
⒏发货单据1,证实:广州兴发营业部05709303号发货单,发件人为阿某(电话186××××2838),发往山西太原;
05866333发货单,发件人为阿某(电话130××××1552),发往福建厦门;
05709695发货单,发件人为阿某(电话为130××××1552),发往江苏无锡。
经周德秋认签是其发假酒的物流单据。
⒐发货单据2,证实:编号为1914403-10发货单,发件人为秋某(电话186××××2838),发往山西太原;
编号为1914183-30发货单,发件人为秋某(电话186××××2838)发往山西太原。
⒑报案书及证明,证实: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报案。
⒒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被侵权商标情况。
⒓缴获的笔记本,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关于“4.28假冒注册商标案”现场查扣单据证据的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查获笔记本一个,在该笔记本中只有各种知名品牌洋酒报价单,没有记录其向外销售洋酒的市场价格。
⒔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关于“4.28假冒注册商标案”线索侦查的情况说明,证实:我队在天合物流有限公司查扣的往山西太原地区的销售的HennessyVSOP洋酒240瓶(70cl/瓶),为犯罪嫌疑人周德秋在审讯中供述。
⒕鉴定证明,证实:涉案的带有Hennessy商标的VSOP洋酒、VSOP瓶盖、xo瓶盖、胶套等都是侵权产品。
HennessyVSOP洋酒106瓶与被侵权产品相似,被侵权产品的零售价为453元人民币。
证实johnnieWalker及blacklabel的商标的洋酒130瓶、瓶盖850个均为侵权产品。
⒖轩尼诗洋酒公司出具价格表,证实:HennessyVSOP洋酒(70cl)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30元。
⒗价格证明,证实:johnniewalker黑牌与被侵权产品相似,被侵权产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50元。
⒘英国国际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出具价格证明,证实:轩尼诗VSOP洋酒70cl零售价为人民币453元。
⒙英国国际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出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轩尼诗VSOP70cl238瓶、johnniewalker黑牌70cl130瓶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⒚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侵权产品轩尼诗VSOP(70cl)106瓶价值人民币48018元、被侵权产品黑牌威士忌130瓶价值人民币32500元。
⒛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一批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侵权产品轩尼诗VSOP(70cl)240瓶价值人民币108720元。
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2.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3.被告人周德秋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4月29日供述)我在去年年底就已经租了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当时我租房子的时候只是想用来住的,但当时没有工作,因为我之前在烟酒档口做过,知道做假酒可以赚钱,所以我就开始在百度搜索收购酒瓶,采购酒液、机器、包材、标签等制假原料,然后,通过电话联系、组织制假原料、机器,到了2016年3月才正式开始在上述地址生产假冒洋酒。
我主要是生产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黑牌两种品牌的假冒洋酒。
就我一个人生产,但我有请一个开三轮电动车师傅帮我拉货,这个师傅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就住我家楼下。
我生产好的假冒洋酒要出货,我都请他来帮忙。
我生产假冒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黑牌两种品牌洋酒的工序是这样的,首先,我先清洗收购回来的洋酒空瓶,然后往瓶里灌装酒液,接着,我会盖上瓶盖用胶纸封口,然后用打码机在封口胶纸上打上防伪镭射标志,如果原来酒瓶上的标签有损坏,我会换上新的标贴,然后装盒、封箱,大概的制假流程是这样。
自今年3月以来,我一共做了29件假酒,其中有10件HennessyVSOP洋酒已经在10天前卖给了山西的客户,有11件假冒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我今天让拉货师傅发到物流场准备发给福建客户,另外还有8件假冒HennessyVSOP洋酒成某在我家里放着,等有客户要再发出去,另外,在这段时间我除了生产、销售假酒,我还有倒卖洋酒空瓶,并且有卖洛奇威士忌(真酒),有30件洛奇威士忌(真酒)我在上个星期发了给山西客户。
假冒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都是12瓶1件。
开三轮电动车的师傅大概帮我拉过6、7次货,其中有2次是拉假酒的,一次是发往山西的10件假冒HennessyVSOP洋酒,另一次是今天发往物流场的11件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
另外,那个师傅还帮我从外面拉过空酒瓶回我家,还有帮我运空酒瓶、洛奇威士忌(真酒)到物流场发货。
那个师傅有帮我搬货,他都是从我家里把我要发货的假酒、空瓶、洛奇威士忌搬到他的三轮电动车上,然后再运到物流场发货的,如果是从外面帮我运酒瓶回来也是搬到我家里给我的。
每次帮我搬货、运货我就给他约50至100元,这段时间,我找师傅帮我运货大概共给他差不多1000元报酬。
他帮我搬过空瓶、酒液和假酒成某,而且他来过我家有看到制假机器,我想他是应该知道我让他搬的是假酒,但我没有跟他明说。
我用于生产假酒的工具和原料等都是在百度搜索到一些QQ号码联系的,然后他们送到物流场,然后自己或让拉货师傅帮忙拉到家里,然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QQ号码都是我手机QQ上的洋酒群里的人。
我的假酒主要是卖给山西太原、福建厦门的客户。
山西的客户给我的收货地址是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四建小区10号楼3单元101室,收货人是曹某,电话135××××9199;
福建客户给我的收贷地址是厦门市海沧区滨湖路,收货人是张某,电话是131××××6964。
我发货时留的发货人电话都是一些假号码,发货人写了“阿某”,我都是让三轮车师傅将货拉到景光物流兴发广场营业部发货的。
我没有取得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品牌持有公司的授权,我也没有生产许可证,我知道是违法的。
我让拉货师傅帮我把货拉到景光物流,然后我发微信给物流场的人员,让他们帮我填写物流单。
拉货师傅不知道发货信息。
(2016年5月17日供述)一般是我在网上接到单后,我从QQ上采购制假原材料,空瓶、瓶盖、标贴、标志、包装盒等材料,对方将材料通过物流发到广州,我拿到后,再购买酒的原液、一般是成袋包装的,把这些材料运到我的住处,我开始洗涮瓶子,然后将原液酒灌进空瓶中,盖上木塞瓶盖,用专用胶纸封口,然后使用电脑打码机在封口胶纸上打防伪镭射标识、装盒。
2016年3月至今我先后加工生产HennessyVSOP洋酒346瓶,JohnnieWalker黑牌130瓶。
我雇佣楼下那个湖南人运输包材和成某到物流市场发货,具体名字我叫不上来,我的包材和成某基本上都是他帮我运输的。
他一共帮我运了六、七次,我不知道帮我运货那个师傅是否知道我在做假酒。
我的洋酒都运输到广州天合物流有限公司发货的,我对外销售的价格一般都是HennessyVSOP一箱是700元、JohnnieWalker一箱是500元,我没有销售单据。
(2016年5月20日供述)公安机关在我制假的窝点共查扣的106支HennessyVSOP都是我前几天做好的,我在QQ上联系下家,有人要的话,我就用胶纸封口,打上防伪镭射标志,再装箱、出货,卖不掉就扔掉。
对方买我成某的人我不记得具体情况,他们也不会经常问我要货的。
公安机关在天合物流查扣的130瓶JohnnieWalker及在天合物流有限公司查扣的240瓶HennessyVSOP都是在我加工窝点生产的。
(2016年7月6日供述)2016年4月2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hennessyVSOP洋酒(70cl/瓶)半成某106瓶,以及制造包材、酒液、空瓶、制假机器等一大批物品,同日,公安机关在白云区机场路向云东街景光物流公司兴发广场营业部还缴获我生产的准备发给福建客户假冒JOHNNIEWALKER洋酒130瓶。
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安发货运场内的天合物流公司查扣我生产的准备向山西销售的HENNESSYVSOP洋酒240瓶。
我一共生产hennessyVSOP洋酒半成某106瓶、成某240瓶,假冒注册商标的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130瓶。
我还没有真正销售过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在上述物流公司所缴获的假冒hennessyVSOP洋酒240瓶、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130瓶是我准备发货销售的,但是还没有发过去给客户的,且我还没有收到客户的贷款。
我以前销售的都是真酒。
我将苏某VSOP洋酒、洛奇威士忌洋酒的酒液灌装进标签为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瓶,苏某VSOP洋酒、洛奇威士忌洋酒的酒液都是真酒液,是我从广州市天河区五仙桥的一个烟酒店里购买回来的真洋酒,这个烟酒店的名字我不记得,老板我不认识,我是通过我以前销售真酒的业务群订购苏某VSOP洋酒、洛奇威士忌洋酒的,然后该烟酒店的老板将货送出来,我再请外面专门帮人运货的小货车将我订购的苏某VSOP洋酒、洛奇威士忌洋酒拉回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地方。
我是通过QQ联系卖空瓶子的人后,从卖空瓶子的人手里购买回来的。
我是从3月份筹备生产假酒,4月份才真正开始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我是从外面请了一辆三轮车过来帮我将我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运到上述物流公司的。
该三轮车的车主我以前不认识的,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是被抓进来后才知道他的名字叫陈发四,我叫他帮我拉过六、七次货,其中帮我拉运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到上述物流公司有二、三次。
该三轮车主陈发四还帮我拉过假冒注册商标的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黑牌洋酒的空瓶子、我购买回来的苏某VSOP洋酒、洛奇威士忌洋酒。
他不知道帮我拉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他纯粹是帮我拉货而已,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他完全不知道的。
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鸦岗大道安发货运市场的天合物流有限公司缴获的我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HennessyVSOP240瓶,是我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公安机关根据我的交代后到该物流公司查缴到这240瓶假冒注册商标HennessyVSOP洋酒。
(2016年9月20日供述)我是先通过网络订购,然后对方通过物流将我采购的上述Hennessyvsop洋酒、黑牌JohnnieWalker洋酒的空瓶子、盖子、以及生产假冒洋酒时使用的封口机、打码机、喷码机、正品的苏某白兰地及洛奇威士忌洋酒发到广州的物流公司,我再叫外面的出租小面包车到物流公司将这些材料、机器运到我家外面的公交车站,我再叫陈发四用三轮车将我采购的Hennessyvsop洋酒、黑牌johnnieWalker洋酒的空瓶子、盖子、苏某白兰地及洛奇威士忌洋酒运到我家楼下,陈发四再帮我将这些空瓶子、盖子、苏某白兰地及洛奇威士忌洋酒搬到我家门口的走廊里,我采购的封口机、打码机、喷码机是我自己从我家楼下外面的公交车站搬到家里的。
我从未让陈发四进入我家里。
我只叫陈发四帮我运过一次我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运到景光物流公司的。
我将我生产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搬到我家门口的走廊,我再叫陈发四到我家门口的走廊将这些假洋酒搬到楼下他的三轮车上,他再将用三轮车搬到景光物流公司的。
他不知道我叫他运的是假洋酒,我不想让任何人知道我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陈发四不可能知道我叫他搬的是什么东西,因为这些空瓶子、盖子、苏某白兰地及洛奇威士忌洋酒搬运的时候都用一些没有任何标志的空白纸箱装着的,他知道帮我拉的是酒,但是是什么酒他就不知道。
我没有跟他说过这些空瓶子、盖子、苏某白兰地及洛奇威士忌洋酒是干什么用的。
我一共叫陈发四帮我拉货拉进拉出共六、七次。
他只帮我从景光物流拉过一次空瓶子到我家门口的走廊,他也只帮我拉过一次我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到景光物流公司。
我只记得陈发四拉过六、七次货到我家门口的走廊里,每次拉了多少不记得了。
我从未让陈发四进入过我家里。
反正我没有让他看过我家里的情况,他在搬货时有无偷偷看过我家里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是没有叫他进去过我家里面的。
我住的是一个单间,单间门口是走廊,走廊外面连着楼梯口处有一个门,我一般是叫陈发四将货搬到楼梯口,我自己再将货搬到我家门口的走廊。
只有一次将货送至走廊,但没有让他进我家,即使陈发四在我家里走廊里,也看不到我家的摆设情况,只有进屋后才能看到我家里的情况。
在我家中的造假机器、造假原材料放在我家进门口的左手边靠墙的位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成某、半成某放在进门口的右手边靠墙的位置。
我只让他帮我运过一次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到景光物流公司的,这次共拉了130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黑牌johnnieWalker的洋酒,准备发往福建。
这次我还没有给他钱,我被抓了,还没来得及给他钱。
我让他帮我拉货时,不需要填发货单。
我每次给他50元到100元不等的报酬。
(2016年l1月16日供述)陈发四只帮我运送过一次假酒到景光物流公司,他还帮我运过真酒和空瓶子来回有六次左右。
陈发四帮我运过一次johnnieWalker假洋酒到景光物流公司,总共是1l箱130瓶,就是后来在景光物流公司所查获的11箱130瓶黑牌johnnieWalker假洋酒。
陈发四没有为我运送其他假酒到其他物流公司。
在天合物流公司缴获的假冒HennessyVSOP注册商标的假酒不是陈发四帮我运送过去的,是我叫外面的出租面包车帮我运到天合物流的。
我是用原厂黑牌的johnnieWalker真酒包装纸箱包装,外包装箱有johnnieWalker英文字母标识。
因为我叫人运送假冒HennessyVSOP注册商标的假酒到天合物流公司是按一箱多少钱来收取托运费,所以我为了省一些托运费就找了一些没有标识的纸箱来包装假冒HennessyVSOP注册商标的假酒,由于黑牌johnnieWalker假酒体积较小,找不到合适的没有标识的纸箱来包装这些黑牌johnnieWalker假酒。
陈发四帮我运送过二次空酒瓶到我家的、酒瓶盖是通过快递送到我家里。
陈发四帮我运送到我家的空酒瓶大概有60、70箱,每箱有12瓶。
运送这些空酒瓶到我家时包装箱是没有任何标识的,且包装箱箱口是用透明胶密封的。
陈发四帮我运送空酒瓶到我家时,他不知道是空酒瓶的,因为我没有告诉他运送的是什么东西。
在我家走廊摆放的带有“Hennessy"商标的黑色纸箱及纸箱里面装着的空酒瓶运送回来时是用没有任何标识的大纸箱包装的,是陈发四帮我运送回来后,我单独一个人打开包装的大纸箱将带有“Hennessy”商标的黑色纸箱及纸箱里面装着的空酒瓶拿出来摆放在我家中的走廊里的,我打开大纸箱时陈发四不在场的。
他帮我运回来过程中没有打开过。
陈发四帮我运送二、三次酒液,因为我没有告诉过他帮我运送回来的是酒液,且外包装箱外面没有任何标识,箱口又是用透明封装胶密封的。
我生产的假冒“Hennessy”、“HennessyVSOP'、“johnnieWalker”注册商标的洋酒还没有卖出去过,且已经全部被缴回。
我没有销售单据,但我自己制定的一份销售假酒的价格表,另外还有一些我随便乱写的“Hennessy”洋酒的收据,我写这些收据的目的是为了假装向客户宣称我销售洋酒的业绩,以便吸引客户来向我买假酒的,不是我实际销售假酒的价格,现这些假的收据及我制定的销售假酒的价格表均被原办案单位收缴了。
”周德秋辨认出陈发四就是帮其运假酒到景光物流的男子。
24.被告人陈发四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4月29日供述)我平时做电动车搭客仔,做三轮车运输货物的生意。
2016年4月29日早上8时左右,客人看到我在家里,给我打电话问物流公司营业没有,我说没有。
大约9点半左右,我驾驶三轮车到客人家楼下,帮他把货物搬到我的三轮车上,我就把货物运输到物流公司发货。
我不知道那个客人叫什么名字,我叫他小弟,他是用手机联系我的。
他要我运输的是酒,因为上边有标志的,让我把酒运到白云区景光物流公司发货。
2016年4月29日上午运输了11件酒,每件里面有多少我不清楚,他都封好的。
我不知道他做什么品牌的洋酒,我一共帮他运了五、六次酒到物流公司,每次运输酒的数量都不一样,一般多的时候大件10件左右,小件大多数7、8件左右,今天发的都是小件,每次他给我50元人民币。
我还帮他运过空酒瓶,大约运输过两次,第一次是20件空酒瓶,最近这次运输过五十件空酒瓶,空瓶从景光物流公司运回来,帮他运输到他做酒的地方,就是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
(2016年5月17日供述)我为小弟(周德秋)一共有3到4次运洋酒成某到景光物流公司发货,有2到3次运洋酒空瓶从景光物流公司到小弟出租屋里(景泰街平安中街14巷3号201之二)。
每次拉货小弟(周德秋)给我50元,有一次拉空瓶的时候给我100多元,前前后后总共收了他400多元。
我是今年3月底左右开始受他雇佣的,我还曾经为“小弟”在景泰小学门口的小面包车上拉了大概10袋左右(每袋约30斤重)的不明液体,帮忙拉到小弟出租屋的走廊里。
(2016年7月8日供述)有一次周德秋叫我帮他运输洋酒去物流公司,运输前,我问他运输什么东西,他就说是红酒,但他没有告诉我是假洋酒。
我总共帮周德秋运送过七次货,其中运输洋酒到物流公司有四次,另外两次是从物流公司运空瓶子到他住的地方,还有一次是从广州白云区景泰柯某云龙路景泰小学门口运输10箱酒(我不知道是什么酒)到他的住的地方。
我第一次帮周德秋运了10箱洋酒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向去东街11-13号的深圳市景光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兴发广场营业部,第二次、第三次运输了多少洋酒我不记得了。
我只记得我在2016年4月29日上午,从广州市白云区平安中街十四巷帮周德秋运输了11件洋酒到上述的景光物流有限公司。
我只是帮他运输洋酒到上述的景光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运洋酒到过其他物流公司,我帮他运输的空瓶子也是从景光物流有限公司运到广州市白云区平安中街十四巷他住的地方。
我是骑一辆三轮电动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三号楼下,我和他一起将一箱箱洋酒搬到我的三轮电动车上,然后我一个人骑三轮车电动车将洋酒运到景光物流公司,我将一箱箱洋酒搬下来放在物流公司后我就走的。
我每帮他拉一次货,他就给我50元,但是2016年4月28日晚上,他叫我去景光物流公司运了一些50箱装洋酒的空瓶子到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三号他住的楼下,由于当晚下雨,又比较晚,货又多,我就叫他多加一点运费给我。
我帮他从景光物流公司把上述50箱空瓶子运到他住的楼下,他就给了我现金132元给我。
周德秋总共给过432元运费给我。
除了4月28日晚上给132元,另外六次,他每次给我50元人民币。
周德秋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街中街十四巷3号二楼,而我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柯子岭云龙路三号之一的地下一楼,我们二个人所住的地方刚好是斜对面,我在我住的房门口贴了我帮人搬家、拉货的小广告,是他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拉货的。
(2016年9月22日供述)2016年4月29日早上8点左右,我帮周德秋运完11箱红酒去景光物流后,回家吃饭时,有几名警察来我家抓住我,然后把我带到周德秋的家中。
当时周德秋也在家里,并让我指着周德秋家里的一些做酒的机器及周德秋做好的一些红酒拍照,接着又带我到景光物流公司指证我帮周德秋拉过去的红酒,然后又把我带回周德秋家中,和周德秋一起带回派出所处理。
我帮周德秋运过三次到景光物流,每次将货拉到物流公司卸下来我就走了。
一次是10箱,一次是11箱,还有一次不记得了。
每次装多少瓶我就不知道了。
我不用帮周德秋填写送货单,我只要跟景光物流的文员打声招呼说拉了多少酒过来,并说等下老板来开单,这也是周德秋交代我这样做的。
我还帮周德秋从景光物流拉了三次空瓶子到他家里。
我不记得拉了多少次空瓶子了。
只记得最后一次是在2016年4月28日晚上帮周德秋从景光物流拉了50箱空瓶子到他家里,每箱有多少空瓶子就不知道了,其他二次拉多少箱空瓶子不记得了。
我帮周德秋先从景光物流用三轮车将空瓶子拉到我住的地方外面,再将一箱箱空瓶子搬到周德秋家的楼梯口,由他自己将空瓶子搬到他家的走廊里。
因为我们住的地方对面,我住一楼,他住二楼。
我用三轮车将做酒的原材料从白云区云龙路景泰小学旁边的小面包车拉到他家,然后我左右手各提一箱帮周德秋将一箱箱做酒的原材料搬到他家的走廊上。
(2016年11月2日供述)我去过周德秋家中的过道,我每次搬货都是搬到他家中的过道里,我有看到过道里摆放的带英文字样的黑色包装箱,我不认识那些英文,我有帮周德秋运空酒瓶到周德秋家中,运过三次空酒瓶,空酒瓶是按箱包装的,包装箱上有英文,我没有考虑过周德秋叫我运空酒瓶干什么用,我也没有问过用途。
我没有帮周德秋运20箱假酒到天合物流,我有帮他搬到楼下,再搬到路边的汽车上。
我有帮周德秋运送过7、8次假酒,让我运的都是有标志的纸箱,不是普通的包装箱。
(2016年11月21日供述)我平时会喝一点酒,是喝从家里带回来的谷酒,有时喝点白酒和啤酒,我不喝洋酒,没有喝过Hennessy,johnnieWalker等品牌的红酒,我只喝过叫劲牌的红酒。
我帮周德秋运过十一次红酒,其中有三次是运到景光物流公司,另外八次运到一辆面包车上。
周德秋只告诉我运的是红酒。
我帮周德秋运送的是用印有一些英文字母的纸箱包装的,纸箱上的英文字母我不认识,有时是用一些没有任何标识的大纸箱包装。
我帮周德秋运过三次红酒去景光物流公司的红酒有用印有英文字母的小纸箱(小件的)包装的,有时是用没有任何标识的大纸箱包装的。
我有时帮周德秋运送10多箱,有时运20多箱,每次运送酒的数量不同,具体每次运送红酒的数量我不记得了。
只记得最后一次帮周德秋运送到景光物流公司的红酒的数量是11箱,当时运送这11箱红酒是用印有英文字母的小纸箱包装的,纸箱上的英文字母我不认识。
我只记得我帮周德秋运送过三次空酒瓶到他家,有没有运过酒瓶盖到他家我也搞不清楚。
我帮周德秋运送到他家的空酒瓶也是印有英文字母的小纸箱包装的,包装箱上的英文字母我也不认识。
当时我帮周德秋运送空酒瓶到他家,空酒瓶的包装箱的封口没有完全密封好,所以从纸箱外面可以看到空酒瓶的瓶口的,所以我就知道我帮周德秋运送到他家的是空酒瓶。
我只记得最后一次帮周德秋运送过50箱(小箱)空瓶到他家里,其他二次运过多少空酒瓶到他家里我不记得了。
我只帮周德秋运送过一次酒液回来,是从停在马路边的一辆0.6吨的小货车上帮周德秋运回来的,该小货车的车牌我没有留意。
每件酒液是用没有标识的小纸箱包装,包装箱的箱口是用封箱胶密封着。
从包装箱外面看不到包装箱内装着什么东西。
虽然周德秋没有告诉我运送的是酒液,但是我在搬运的过程中,感觉到我帮周德秋搬运的东西像水一样晃动,所以我才猜测到我帮周德秋运送的是酒液。
(2016年12月20日供述)我是在柯某菜市场附近帮人搬运货物的,在2016年3月期间,一年轻男子找到我,叫我从他位于平安中街14巷13号201之二的住处的走廊处,搬了十箱左右的洋酒到我的三轮车上,我再踩车帮他运到云龙路的一个地方。
完事后,他给了我50元作为报酬。
该男子后来就经常叫我帮他去搬运,有时是收货,有时是发货。
收货就我用三轮车按他的要求,从景光物流兴发广场营业部或者在云龙路的面包车上,把货运回他上述的住址。
收货约有四、五次左右,都是空酒瓶和一些用袋子装着的液体,都放在纸箱里。
帮他发货就有十次左右,也是我用三轮车帮他把货拉到景光物流或云龙路的那面包车处,各拉了五、六次左右。
基本上每次干活他都给了我50元报酬,除了在案发前一天即4月28日晚那次收货,当天收货搬运的空瓶特别多,约有50箱,他就给了我132元。
那男子没和我说过收、发这些货物是用来做什么的。
我开始不知道,但是帮他收、发货搬运几次后就知道他应该是自己生产再销售假酒的。
因为帮他收的货是空酒瓶和散装液体,而发货又是洋酒箱装着的成某。
”经陈发四辨认照片确认,周德秋就是在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平安中街十四巷3号201之二房雇佣其运输酒到景光物流公司的人。
对于被告人陈发四及其辩护人关于陈发四主观上不知道运送的是假酒,系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⒈被告人周德秋供述证实陈发四帮其搬过空酒瓶、酒原液和假酒成某;
被告人陈发四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知道帮忙运送的是空酒瓶、酒原液和酒成某,且看到酒的包装纸箱印有标识、英文字母;
⒉陈发四的帮助运货行为不是偶发的一两次,其在侦查阶段供认共帮忙运送过11次,周德秋供述让陈发四运过六七次;
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涉案出租屋狭小逼仄,走廊上堆放大量印有“Hennessy”注册商标标识的黑色纸箱;
⒋陈发四在检察院提审及第一次庭审时,均供认怀疑过周德秋做的是假酒。
综合现有证据,陈发四作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其帮助周德秋往狭小脏乱的出租屋运送大量空酒瓶、酒原液,又从出租屋往货运站运送整箱外包装带有英文字母的成某酒,其理应能判断出周德秋在从事制造假酒行为,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陈发四具有主观犯意,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德秋及其辩护人关于出租屋缴获的106支酒应属于半成某,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查,现场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以及被告人周德秋的供述,均一致证实从周德秋出租屋内缴获的106支酒已经完成灌装并盖上木塞,酒瓶上印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这些酒的主要生产步骤已经完成。
故被告人周德秋及其辩护人提出这106支酒属于半成某,不应按成某价格计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周德秋的辩护人对鉴定价格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周德秋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制造的假酒没有实际销售出去过,没有销售记录。
现场缴获的收据是其乱写的,是为了招揽客户,不是其实际销售假酒的价格。
本案侵权产品无法查清标价及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由法定价格鉴定机构通过市场估价作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采信。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德秋、陈发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周德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陈发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周德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周德秋、陈发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周德秋从轻处罚,对陈发四减轻处罚。
周德秋的辩护人关于周德秋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德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发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三批、制假机器、原材料等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