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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老城区恒宝利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执3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老城区恒宝利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老城区恒宝利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老城区恒宝利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丽景门市场5-134门面房。

经营者:邵伟敏,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现住洛阳市。

关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老城区恒宝利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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