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76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的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25号,现实际经营场所在扬州市维扬路口新世纪大酒店旁(门头名称:欧尚超市)。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2017年7月1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