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9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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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永生五金店,经营场所泉州市泉秀路浦西中段灯星小学对面。
经营者:杜永生,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潮安县古巷金冠陶瓷厂、泉州市丰泽永生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