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70号原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贺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超慧,女,汉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均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超慧、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超慧、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9.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9.58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均由原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