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7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小华,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90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小华已死亡,同时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沪0107执196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