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3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
经营者:孙启传,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