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528号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黄少锐诉被告王海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少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