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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锐与王海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7528号
案件名称黄少锐与王海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少锐,王海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528号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黄少锐诉被告王海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少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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