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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城建材市场顺顺发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3民初8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城建材市场顺顺发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海城建材市场顺顺发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8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建材市场顺顺发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曾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立功,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建材市场顺顺发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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