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民初8380号
案件名称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380号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X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岑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X市场*号。

经营者: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广东省X县X镇X居委会X街X巷*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休闲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