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金坤通讯器材部,经营地:莱州市莱州南路217号。
经营者:侯志辉,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燕,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莱州市莱州南路金坤通讯器材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